晋江海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晋江海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23民初1302号
原告:***,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海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两煌,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龙,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晋江海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第三人***陈述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于2018年4月9日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伟以拟通过庭外解决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24元,减半收取计321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