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宝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6民初762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宁夏宝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址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宝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宝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保全财产限定金额4957685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担保函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宁0106民初7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宝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限于4957685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作出书面申请,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宁夏宝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XX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中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人宁夏宝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XXXX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中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路玮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