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

***与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3民初2405号
原告:***,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提头镇东堤头工业区泰康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亚男,北京康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具有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鲁迪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