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兴水阀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3171号
原告:河北兴水阀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四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7886828197。
法定代表人:马玉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浑炳东,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告: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东堤头工业区泰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737062946。
法定代表人:洪春杰,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兴水阀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兴水阀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兴水阀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河北兴水阀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商保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