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

**与***、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4993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冬,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西堤头镇东堤头工业区泰康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洪春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北京康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新鲁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3699号G9-306室。
法定代表人:郑献禄,经理。
被告:胡庆明,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告:姚家辉,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郑献禄,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3699号G9-306室。
原告**与被告***、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新鲁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胡庆明、姚家辉、郑献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孙延忠
审判员  石全祥
审判员  刘 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轶男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