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2580号
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法定代表人:王玉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学英,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云南平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
法定代表人:陈平,职务:董事长。
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云南平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8元,由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高东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荣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