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平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平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4民终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香格里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玮,云南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平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格咱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7134979342。

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虹,云南润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平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20)云3401民初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以另行寻求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云南平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20)云3401民初6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阿史木

审判员  和军芳

审判员  杨德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乔春燕

书记员 余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