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昊为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昊为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衡阳电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1734号
原告:北京东方昊为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姚店村幸福西街6号。
法定代表人:彭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男,1957年5月28日出生,北京东方昊为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衡阳电气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白沙路1号(雁峰区工业项目集聚区)。
负责人:范利明。
原告北京东方昊为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衡阳电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昊为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东方昊为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 科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匡紫薇
代理书记员  赵静岚
校对人:匡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