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昊为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羊金属结构厂、北京东方昊为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5926号
原告:天津市南羊金属结构厂,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政和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朱振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先波,男,该厂副厂长。
被告:北京东方昊为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姚店村幸福西街6号。
法定代表人:彭建国,经理。
原告天津市南羊金属结构厂与被告北京东方昊为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南羊金属结构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天津市南羊金属结构厂负担。
审判员 司马守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智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