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2民初1741号
原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支路东兴隆大街北。
法定代表人:王树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2号。
法定代表人:翟万全,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提供)
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河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高家村。
法负责人:邵玉林,该局局长。(原告提供)
原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河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61.00元,减半收取14,830.50元,由原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 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玉立
书 记 员 刘维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