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民初269号
原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支路东兴隆大街北1-46-26-3-101。
法定代表人:王树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盘锦市水利局,住所地盘锦市辽东湾新区行政中心B座。
负责人:宗克昌,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民,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言,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市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冰
人民陪审员 孙 飞
人民陪审员 孙爱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