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206民初4843号
原告厦门威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佳铭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厦门威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威晶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威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威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 烨
书记员 陈瑛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