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佳铭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佳铭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长汀县某某筑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21执679号
申请执行人:长汀县***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梅林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1MA31MCXD2R。
经营者:周生,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如清。
被执行人:厦门佳铭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88号402室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260082014Y。
法定代表人:童震东,执行董事。
长汀县***筑材料经营部与厦门佳铭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821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厦门佳铭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长汀县***筑材料经营部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3351.5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媒体曝光告知书、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股权,冻结期限为36个月,冻结期间从2022年4月26日起至2025年4月25日止。经征询申请人的意见,同意不予处置。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有存款(具体如下:1、厦门国际银行直属支行账户:8002********,截止2022年6月29日余额:260005.52元;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账户:2902********,截止2022年6月28日余额:139253.2元;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账户:4034********,截止2022年6月28日余额:132238.06元;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城市建设支行账户:3510********_1,截止2022年6月28日余额:41112.72元。),上述账户均被其他单位在先冻结,本院无法扣划。
4、本院还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网络资金、车辆、工商登记、人行等财产信息,并于2022年4月26日冻结了相关的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通过龙岩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平台以及长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由于被执行人住址为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本院委托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其不动产信息进行调查,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指定的期限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未缴纳)。
7、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童震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通过约谈形式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确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共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经法院查证被执行人厦门佳铭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桂英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岳凤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64条第2项执行结案的方式为:(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