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佳铭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智牛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佳铭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1执6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智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王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佳铭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童震东,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智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佳铭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湘0621民初340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厦门佳铭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智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5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厦门佳铭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2年5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于2022年5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厦门佳铭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保险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厦门佳铭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有数个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5月10日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6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厦门佳铭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湖南智牛科技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厦门佳铭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智牛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6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5,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5,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厦门佳铭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智牛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湖南智牛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南智牛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厦门佳铭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维
审 判 员  荣 幸
审 判 员  汤满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巫家锴
书 记 员  何 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