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佳铭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长汀县鑫成建材有限公司、厦门佳铭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1民初168号
原告:长汀县鑫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大同镇新民村东星一路10-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32XX063F。
法定代表人:吴雅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厦门佳铭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88号新希阳中心4层A区4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童震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长汀县鑫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佳铭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长汀县鑫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汀县鑫成建材有限公司以欲先与厦门佳铭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要求撤回对厦门佳铭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理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汀县鑫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长汀县鑫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利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林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