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辖终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原审被告:厦门佳铭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88号新希阳中心4层A区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260082014Y。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佳铭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2)湘0621民初11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上诉人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定金后,将由被上诉人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实则是合作关系,由上诉人代被上诉人与开发商协商商品房买卖的价格。通过帮开发商推销商品房,使得开发商具备支付工程款的能力,同时被上诉人也能以非常优惠的价格购买到房屋。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审裁定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适用专属管辖错误。请求撤销(2022)湘0621民初1194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及提交的双方于2022年5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与上诉人***系因房屋买卖引起纠纷,故原审人民法院将本案立案案由确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该房屋所在地为湖南省岳阳县,原审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