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732民初3955号
原告:赣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厦门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五龙桂园)。
负责人:***。
原告赣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赣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厦门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承揽工程欠款228289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228289为基数按照LPR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款项之日止;2.判令被告厦门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原告承揽兴国世茂.翡翠城商业综合体(公告区域)室内装修项目拖欠原告工程尾款人民币22828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原告认为,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厦门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厦门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厦门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逾期支付涉案工程款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在向二被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后,发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7月4日作出(2024)闽破申1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厦门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厦门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目前厦门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仍在破产清算程序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被告厦门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目前仍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故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