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乐苑苗木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青海乐苑苗木绿化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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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3执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632801196605120539。
被执行人:青海乐苑苗木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68号1号楼68-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710578966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乐苑苗木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的(2020)青0103民初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0元、利息150000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1680元、案件受理费565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7957元,合计565287元;被执行人青海乐苑苗木绿化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二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3015.66元,本院已经扣划并给付申请人、被执行人青海乐苑苗木绿化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68号1号楼4单元4022室、西宁市城西区公园巷1号3号楼1单元1072室、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68号1号楼68-16室、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引胜路168号新都花园小区郁金香苑7号楼3单元332室、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引胜路168号新都花园小区郁金香苑5号楼3单元312室、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引胜路168号新都花园小区郁金香苑5号楼3单元311室的不动产各一套,本院已轮候冻结上述不动产手续、被执行人青海乐苑苗木绿化有限公司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自然资源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奔驰牌、×××桑塔纳牌、×××桑塔纳牌、×××北京现代牌、×××跃进牌、×××扬子牌、×××柯兰多牌车辆各一辆,本院已轮候冻结上述车辆手续、被执行人青海乐苑苗木绿化有限公司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持有的在海东市乐都区绿光藏羊养殖专业合作社92%的股权、海东市乐都区华锐昂么白牦牛养殖专业合作社99.9571%的股权、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93.33%的股权、青海乐苑苗木绿化有限公司30%的股权,本院已予以冻结。因二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李向红
审判员冷季平
审判员罗辉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史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