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乐苑苗木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得与青海乐苑苗木绿化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4民初549号
原告:**得(公民身份号码:×××),男,1965年3月25日生,藏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乐苑苗木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7105789660),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68号1号楼68-1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具体身世不详)。
原告**得与被告青海乐苑苗木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得的撤诉申请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得撤诉。
案件诉讼费已减半收取2438元,全额退还原告**得。
审 判 员  杨 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雅春
书 记 员  何春燕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