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8民辖终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王某。
上诉人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泉广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甘肃交通战备总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2020)甘0821民初5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酒泉广厦公司上诉称,请求裁定本案由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1、泾川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本案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2、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泾川县,泾川县是建设工程施工地点,应为合同履行义务的地点,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3、当事人的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4、先立案的泾川县人民法院应当审理本案;5、甘肃交通战备总队滥用管辖异议权,应受到法律制裁。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工程所在地在泾川县,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虽然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协议》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泾川县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将本案移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2020)甘0821民初59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云杉
审判员 杨红刚
审判员 摆建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娟
书记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