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裴学德、尚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酒肃民一初字第583号
原告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裴学德,男,生于1953年1月1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永进,嘉峪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尚军,男,生于1953年7月15日,汉族。
原告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与被告裴学德、尚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酒肃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广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酒民一终字第66号民事裁定:”一、撤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2)酒肃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受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兴华,被告裴学德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永进,被告尚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厦公司诉称,被告裴学德在担任我公司门卫期间不负责任,丢失220块混凝土大道牙砖和16000块路面砖。现请求判令被告裴学德返还丢失的混凝土砖或赔偿价值19700元的损失;判令被告尚军将有关水泥砖清点准确数澄清说明。
被告裴学德辩称,原告广夏公司所诉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我为原告广厦公司当门卫时,没有指派具体的财产保管任务,我不能为他人短缺的混凝土砖承担责任。其次,原告广厦公司所诉的混凝土砖所有权属章生权,与广厦公司没有关系,广厦公司没有诉权,与我更无关系。再次,原告广厦公司派人清点章生权的混凝土砖,提供的两张混凝土砖清单是李兴华欺骗我家属到场所为,我家属不认字、不识数,与原告广厦公司没有法律关系,
不承担责任,她的行为亦与我没有关系,我亦不承担责任;另外广厦公司派员清点章生权的混凝土砖时我没有到场,后李兴华欺骗我在点砖单子补签名子,没有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对此我不认可,我亦不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先采取非法手段占有别人的财产,并欺骗本公司的员工清点别人的财产而制造假清单,后通过合法诉讼的手段掩盖非法图财的目的系无效行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尚军辩称,一是原告广厦公司不具有对涉诉混凝土砖的物权,更没有对他人物权的留置权、扣押权,原告广厦公司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后恶意诉讼;二是广厦公司侵占章生权的财产后,不与章生权说事,而是采取欺骗手段委派本公司的职员制造清点别人财产的假清单,完全是为了陷害本公司员工;三是原告广厦公司追加我为被告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原告欺骗员工捏造点砖清单,玩弄数子游戏进行恶意诉讼,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2010年4月1日,原告广厦公司与章生权签订了一份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广厦公司将其院落的北场租赁给章生权用于存放混凝土砖,租期一年。4月12日,广厦公司以章生权违约单方解除合同。嗣后又依追索租赁费留置了章生权部分混凝土砖引起纠纷,章生权提起诉讼,同时被告广厦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1)酒肃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被告2010年4月1日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二、被告广厦公司返还原告章生权2010年至2011年承租房屋、场地费30000元;三、被告广厦公司返还原告章生权存放在租赁其场地的路面砖516170块和道牙砖1230块;四、驳回被告广厦公司的反诉请求”。2010年8月17日,原告广厦公司与被告裴学德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被告裴学德为原告广厦公司从事门卫、保管。2010年9月28日原告广厦公司经理李兴华委派其员工尚军清点了章生权存放在原告广厦公司场地的混凝土砖为280468块,当时裴学德的妻子赵桂英在场,裴学德后来受广厦公司经理李兴华的指令在清单上补签了名字。2011年3月10日原告派其员工刘革平清点了章生权存放在原告广厦公司的混凝土砖,并制作了清单,被告裴学德妻子赵桂英在场。裴学德后来受广厦公司经理李兴华的指令在清单上补签了名字。2011年3月15日经原告广厦公司与被告裴学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嗣后原告广厦公司核对以上两次清点砖数,相差大道牙220块及路面砖16220块,价值约19700元,认定系被告裴学德不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丢失应承担责任。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合同、点砖清单、相关文件、货物出门证、(2011)酒肃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广厦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首先原告广厦公司对本案涉诉的混凝土砖自始至终就没有所有权。虽然曾原告广厦公司以章生权不付租赁费为由曾留置过章生权的砖,但该纠纷经本院(2011)酒肃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厦公司败诉,故原告广厦公司以章生权所有的混凝土砖丢失向被告裴学德主张赔偿权利与法无据;其次被告裴学德没有管护章生权混凝土砖的义务。虽然原告广厦公司与被告裴学德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合同未明确约定裴学德对章生权的混凝土砖负有管护的责任,章生权的混凝土砖短少与裴学德无关。另广厦公司派员清点章生权所有的混凝土砖时裴学德并不在场,无须对该清点混凝土砖的行为负责。综上,原告不具有对他人财产占有、受益、处分的权利,被告裴学德亦未管护他人财产的义务。故原告广厦公司以章生权的混凝土砖短缺为由,请求被告裴学德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追加被告尚军系为了维护其权利,但被告尚军在诉讼中对原告广厦公司作了不利陈述,且原告广厦公司没有要求尚军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故被告尚军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柴建清
审 判 员  郭贵民
人民陪审员  朱秀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