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民抗22号
抗诉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一审第三人:酒泉市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甘肃玉门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申诉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六建)因与被申诉人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业)及一审第三人酒泉市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裕公司)、甘肃玉门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城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终163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以甘检民(行)监[2020]6200000003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孙国峰
审判员 魏 漪
审判员 雷恩辉
二O二O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卫华
书记员 李屹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