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民初969号
起诉人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公园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7103557462。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经理。
本院收到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7.35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7.55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索要工程款产生的误工费0.84万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01年7月签订两份《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分别位于瓜州县和敦煌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肃州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卢  彩  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雅洁
书 记 员      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