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执恢448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1年3月14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退休职工,住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雄关路九洲种业公司对面,组织机构代码71035574-6。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院(2011)酒肃法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5500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申请执行费79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因被执行人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签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上述材料通过短信发送,本院视为已送达。
2.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2021年8月31日、2021年10月19日先后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执行人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马兴国
审判员 柴泳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