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02民初156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8日,海东市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新乐西街居民,住该街。
被告:青海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迎宾大道8号交通花苑小区7号楼一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0591206056。
法定代表人:盛国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时海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延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