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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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202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77年2月3日,汉族,海东市乐都区寿乐镇青铸小区居民,现住乐都区寿乐镇青锻小区19栋2门243室。
被执行人:青海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迎宾大道8号交通花苑小区7号楼1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盛国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海东市乐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的乐劳仲案字(2019)第6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海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劳动工资51524元、养老保险费8613元、投标文书制作费5000元,合计65137元。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青海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202执8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祝存林
审判员马元尚
审判员沈晓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风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