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202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2月26日,汉族,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汉庄村村民。

被执行人:青海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迎宾大道8号交通花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盛国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0)青0202民初27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海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借款500000元、利息51333元、案件受理费4400元,合计5557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青海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202执3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祝存林

审判员 马元尚

审判员 沈晓庆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风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