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22民初5305号
原告:贺兰县永泰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454240973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中专文化,群众,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9月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贺兰县永泰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贺兰县永泰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兰县永泰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