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帝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帝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发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3民终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帝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金钟镇东直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28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上诉人云南帝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会泽县人民法院(2018)云0326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2018)云0326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帝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廖锐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