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帝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帝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326民初2980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
被告:云南帝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泽县金钟镇东直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734331976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帝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云0326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云南帝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云03民终315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于2014年11月26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会泽县头道坪风电场工程,原告按照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完毕,所承建的项目已经投入使用。原告在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外又实施了村庄挡土墙抢险工程、3号渣场基础开挖、排水管道零星工程,2015年10月20日,经被告法定代表人***与原告共同结算,上述工程造价共计80000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该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该款已经支付完毕为由拒绝支付。请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涉案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签订的双方为云南帝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云南帝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付款凭证中亦有部分显示领款人为***,故***亦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争议的法律关系可能直接涉及其权益,现***单独主张权益,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由***预交),退还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