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25执76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帝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机构代码:73433197—6,住所地:曲靖市会泽县金钟镇东直街。
被执行人:云南滇都种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686176384H,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先觉村工业园区种子片区。法定代表人:谭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我院执行的云南帝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滇都种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终结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民终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滇都种业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工程款及其利息4180042元,负担执行费44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滇都种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拒不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下达了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云南滇都种业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件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被执行人云南滇都中业名下有4518平方米的土地,因土地面积大,其价值远超本案的执行标的,本院不可以超标地查房处置,2019年8月23日,云南点都种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缴执行款40万元,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将40万元执行款清退给申请人,本院认为,现阶段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在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该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满三个月且对申请人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且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125执7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普焱
审判员蒋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