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帝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滇都种业有限公司、云南帝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民辖终8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滇都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鹏,董事长。
住所地:*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工业园区种子片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帝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金钟镇东直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上诉人*南滇都种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9)*0125民初13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南滇都种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仍由宜良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本案上诉人才是接受货币一方,上诉人所在也人民法院当然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就合同履行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无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并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争议标的为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归还借款,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作为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的宜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作为被告其住所地会泽县人民法院虽然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并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有管辖权的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规定,一审法院将有管辖权立案受理的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错误。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并未约定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依法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而合同履行地,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无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争议标的为货币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归还借款,双方的争议标的为货币,上诉人作为为接受归还货币的一方,故其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而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也,与法律的规定不符,认定事实错误。本案虽然被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有管辖权的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另一有管辖权法院”的规定,一审法院作为先立案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本案件移送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裁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9)*0125民初136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垫缴),由被上诉人*南帝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南滇都种业有限公司已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3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潘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