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983民初3729号
原告:河北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园新村5号楼一单元18号。
法定代表人:郭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雨,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名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名人花园小区。
负责人:王建军,主任。
原告河北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名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许淑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邓晓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骅市名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13815.97元;2、本案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施工黄骅市名人花园小区一、二、三期室外采暖管道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施工又增加了部分施工项目,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经过竣工验收,使用合格,达到付款标准。被告仅支付610000元,按照双方约定截至现在被告还应付1113815.97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起诉至法院,请求贵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的“1113815.97元”变更为“825667.67元”,主张就原告所承揽的工程中,增量部分所对应的工程增量款项303314元,在本次诉讼中暂不主张,将另行提起诉讼。本案中仅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款项1400707.64元及部分被告已确认的工程增量65990元、44531.49元。本次主张工程款总额1511229.13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至95%,现已支付款项61万元,所以变更本次诉请为825667.67元。
被告黄骅市名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缺席无答辩。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8日,甲方(发包方)黄骅市名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乙方(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概况为黄骅市名人花园小区一、二、三期室外采暖管道改造项目,工程造价为14000707.64元,3、工期为40天(开工日期2020年10月1日,竣工日期2020年11月10日,不可抗力及恶劣天气除外其他因素不予顺延);三、工程总造价为中标价加工程变更⑴设计部门或甲方出示的工程变单;⑵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拨款方式为第1个采暖期结束后,付至合同总造价95%,第2个采暖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付清工程款;质量由甲方聘请专业监理管理,工程竣工后甲方监理验收合格签字。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管网施工在2020年度采暖季之前施工完毕,案涉黄骅市名人花园小区2020年-2021年度采暖季正常采暖,恢复路面的工程因被告监理不到位等原因在2021年3月左右施工完毕,2020年11月3日原被告就路面延期签订协议书,被告承诺因监理不到位,导致恢复路面延期,被告不追究原告延期责任。涉案工程已于2020年-2021年度采暖季投入使用,且于2021年4月26日经被告及沧州市兴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验收质量合格。
另查,原告进场施工后,发生部分工程变更及增量。其中2020年11月13日经被告及工程监理签字盖章认可的地下污水管线、由铸铁阀门改为不锈钢阀门等增量部分费用为110521.49元(65990元、44531.49元)。另有部分增量增项,原告另案主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10000元,其余款项未予支付。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95%的工程款825667.67元【(合同造价1400707.64元+增量110521.49元)×95%-已付款610000元】。2021年5月8日,原告就该部分工程款向被告提交拨款申请书,被告同意向原告拨款825667.67元,但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联系单、协议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拨款申请书等在案佐证。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完成了全部工程,并经验收合格,且涉案工程投入使用也已达到要求,按照合同中“第1个采暖期结束后,付至合同总造价95%”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25667.67元,被告也同意向原告支付该款项,原告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涉案工程增量的工程款,原告另行主张的问题,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本案不予涉及。被告黄骅市名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骅市名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25667.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8.34元,由被告黄骅市名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诉讼费用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账号04×××23)。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淑月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