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市名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异155号
案外人:黄骅市骅西街道办事处建设南大街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建设南大街。
负责人:蔡荣。
申请执行人:河北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园新村
法定代表人:郭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骅市名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负责人:王建军,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骅市名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黄骅市骅西街道办事处建设南大街社区居委会于2021年9月9日对(2021)冀0983执3106号执行裁定冻结的执行标的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审查,案外人黄骅市骅西街道办事处建设南大街社区居委会的负责人蔡荣、河北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黄骅市名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黄骅市骅西街道办事处建设南大街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黄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冀0983执310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案外人代为管理的存放在社区居委会主任蔡荣名下的被执行人黄骅市名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842352.69元。案外人认为该查封数额中有应退还名人花园居民多收的预交款费用及相应利息,应予以解封180285.32元。一、案外人代为管理的存放在社区居委会主任蔡荣名下的款项都是黄骅市名人花园小区、门市二网改造费用的预收款,其中共计预收了561户居民以及15户门市的改造费用,尚有55户居民未预交改造费用。项目完工后,经初步核算,应退还给已交居民多收款项及相应利息共计180285.32元。法院查封的数额包括了应退还给居民的费用,将导致案外人无法退还居民多交部分的费用,有可能引发群体事件。二、申请执行人赖以申请执行的生效判决书是在被执行人缺席的情形下判决的,涉及双方没有进行增减量核对、以及工程后期收尾工作及维修工作均不是申请执行人完成的情况,因此法院判决的案件款是一个不确定的数额。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解除对涉案账户180285.32元的冻结。
案外人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名人花园二网改造计算明细一份、名人花园二网改造款项面积总明细表一份、业委会请物业帮忙开具的票据、涉案的蔡荣卡的账户银行流水、文字性公告、公示的通知照片、名人花园二网改造的数据说明一张、应退回费用的数据说明一张、提供一份名人花园二网改造关于涉案账户除法院冻结款项剩余部分的费用说明一张:监理费、质保金、设计图纸三项费用合计124987.48元。
申请执行人河北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案外人提出的申请不予认可,第一、案外人在本案中不具有适格的主体,与本案所诉争的查封的存款不存在利益关系,无权就该存款的查封提出异议。第二、申请书中理由部分的第一条所指出的应退还多收的部分,是否存在该情况并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即便存在该情况,也应有其实际权利人即名人花园已被多收取款项的业主主张其权利。理由第二项中所提到的内容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合同履行问题,也非本案审理的范围,也不能构成阻却款项查封的依据,综上应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被执行人黄骅市名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缺席无答辩。
本院查明,原告河北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名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冀0983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骅市名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25667.67元。因被告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向骅西街道办建设南大街社区居委会、蔡荣发出(2021)冀0983执310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一、冻结被执行人黄骅市名人花园业主委员会在你处账户62×××46由你方代为管理的842352.69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冀0983执31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黄骅市名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由骅西街道办建设南大街社区居委会及其主任蔡荣代为管理的842352.6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另查明,根据黄骅市人民政府对集中供暖的统一规划和要求,黄骅市名人花园小区进行一、二、三期室外采暖管道改造项目,该工程自称为“名人花园二网改造工程”。因为工程涉及616户居民和15户门市,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意见不统一,故为了使工程顺利进行,保证民生,由政府出面委托黄骅市骅西街道办事处建设南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协调名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各住户、门市和具体施工方的相关事宜。为此居委会多次组织名人花园业主委员会和各楼长会议,确定了名人花园小区收缴二网改造费公告,公告中明确写明:“自2020年8月11日-25日集中收缴二网改造费,经核算按各户建筑面积每平米22元预收取,待工程竣工结算后改造费多退少补。”并在小区内显著位置进行了张贴。出于对政府的信任,众业主要求将改造费存入社区居委会主任蔡荣专门为此而设立的账户中。2020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社区居委会通过对相关部门、人员的沟通、协调和监督,核算出名人花园二网改造的各项收支明细。
其中一、工程总支出。名人花园二网改造工程向居民预收改造费共计1556718.88元。按照每平米22元预收,561户居民交费共计1490798.88元,15门市户交费共计65920元,已付工程款610000元,现账户余额949271.64元。该部分费用中仍有12000元监理费未付。
二、合同造价。工程总费用=合同造价1400707.64元﹢增量110521.49元﹢监理费12000元=1523229.13元。工程总费用1523229.13元÷总面积74852.03m2=20.35元。
三、退回多收费用。561户居民交费1490798.88元÷(总面积74852.03m2-7086.84m2)=22元。
每平米(22元-20.35元)×67765.19m2=111812.5635元。
因此11812.5635元﹢15门市户交费65920元﹢孳息2581.76元=180285.32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社区居委会和蔡荣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被执行人黄骅市名人花园业主委员会在蔡荣名下的代为管理的改造费842352.69元。案外人提供了名人花园二网改造计算表、改造款项面积表、交费户数、面积数、收费数等多份表格,同时还提供了完整的涉案收费账户的银行流水明细、物业收费票据,又提供了名人花园公告及张贴照片,足以证实黄骅市名人花园小区各业主出于对政府的公信力的信任而同意并将缴款的费用打入案外人社区居委会的负责人蔡荣账户而非黄骅市名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账户,因此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与职责,案外人社区居委会开办了收费账户并作为业主与业委会的中间桥梁积极主动沟通并推动、督促黄骅市名人花园小区二网改造工程。案外人提供的多项表格虽为案外人自己制作交纳,但是各项数额详细到每人每户每面积,案外人作为政府机构从人民利益出发推动民生工程,同时受广大居民监督,其主张向居民多收款项退回的权利具有合法性与真实性,如果不及时将多付款项退回极易引起业主的群体事件。法院要求案外人协助冻结款项,而款项在案外人的负责人个人账户名下,案外人则具有保护并为各缴费业主主张相关权利的责任,所以案外人作为本案的主体主张权利完全适格。因此案外人要求将计算出名人花园小区居民多收的预交费用解除冻结的异议请求足以排除执行,其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执行人黄骅市名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冀0983执3106号执行裁定书中对黄骅市名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由骅西街道办建设南大街社区居委会及其主任蔡荣代为管理的180285.32元的冻结。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刘志政
人民陪审员  刘宝新
人民陪审员  贾启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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