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942号
申请人:黄骅市皓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贸易城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87X9A1C。
法定代表人:侯文学,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炳春,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园新村5号楼一单元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059428917P。
法定代表人:郭辉。
申请人黄骅市皓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3284.8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黄骅支公司为申请人黄骅市皓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皓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3284.8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