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639号
申请人:黄骅市远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青青家园18号楼16-18号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8PKK45Y。
法定代表人:赵福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春,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园新村5号楼一单元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059428917P。
法定代表人:郭辉,经理。
申请人黄骅市远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骅市远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河北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722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06元,由申请人黄骅市远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