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腾达土工布有限公司

宜兴市腾达土工布有限公司与新疆邢兰钾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8财保2号
申请人:宜兴市腾达土工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潘南村汤蜀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许正勤,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邢兰钾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若羌县团结路民政局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增。
申请人宜兴市腾达土工布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邢兰钾肥有限公司价值8364449.88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腾达土工布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邢兰钾肥有限公司价值8364449.8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兴市腾达土工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才仁杰
审判员  阿勒腾
审判员  邓晓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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