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2执6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光正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龙都海河村12-40-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竞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与延安路交口北方城三区3-2。
法定代表人周晨光,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光正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市竞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14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市光正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竞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1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