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402民初9862号之三
原告:珠海富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洪湾路3号1栋4层B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梦之美无障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珠海富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梦之美无障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富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7180费减半收取3590元、保全费2480.31元,由原告珠海富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金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