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民辖终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柔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贺锦,山东公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济南梦之美无障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政,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柔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梦之美无障碍科技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广州柔乐电器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三初字第5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广州柔乐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主张为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北京市,异议人即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济南市天桥区仅为销售商的住所地,本案应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之一济南梦之美无障碍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style='cousor:pointer'﹥为济南市天桥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广州柔乐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广州柔乐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广州柔乐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提起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主张为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北京市,上诉人即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本案应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上诉人生产、原审被告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退货并按照产品价格的三倍予以赔偿,本案系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济南梦之美无障碍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style='cousor:pointer'﹥为济南市天桥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卫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