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优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优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6738号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A座18层18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1160143K
法定代表人:吴强华,董事长。
被告:湖南优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918324466
法定代表人:石喜艳。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优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珊
二○二一 年
九 月十六日
记 员
甄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