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68号
原告: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总部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QT8NUXF。
法定代表人:赵海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齐,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湖南优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湖南省怀化广告创意产业园****)信用代码914312006918324466。
法定代表人:石喜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优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为417.5元,由原告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家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周**银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