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优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优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3101执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优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区(湖南省怀化广告创意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石喜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青,女,1998年12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
湖南优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的(2020)湘3101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经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050元。
至此,该案的执行标的额4000元及执行费50元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3101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