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民初1064号
原告:湖南优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97年7月12日出生,住广西资源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侗族,1993年1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靖州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宪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优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2023年3月14日,原告湖南优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优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湖南优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阳 敏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