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民抗38号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凯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1号1幢15-18号。
法定代表人:肖桂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重庆凯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327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以渝检民监[2017]5000000006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超
审判员 彭四川
审判员 刘战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陆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