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凯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民辖终1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凯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1号1幢15-18号。
法定代表人:肖桂龙,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重庆凯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5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有误,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事故伤害报告表》可以证明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因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
代理审判员  刘 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