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凯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足区世才园艺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1民初4625号
原告:重庆凯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1号1幢1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30630579。
法定代表人:郑先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山(系公司员工),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世才园艺工具厂,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五金路350号地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90502456U。
法定代表人:郑仕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世才园艺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凯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2.13元,由原告重庆凯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肖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旷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