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17858号
原告:重庆凯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1号1幢15-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30630579。
法定代表人:郑先能。
被告:重庆**模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工业园区两港大道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3937946T。
法定代表人:刘斌。
原告重庆凯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模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重庆凯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凯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江 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庞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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