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8财保73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劲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重庆凯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劲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凯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重庆劲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2018)渝0108财保339号民事裁定书,并以(2018)渝0108执保61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重庆凯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账户存款某某某某某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重庆劲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劲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重庆凯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账户存款某某某某某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