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03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安徽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观劳人仲调字(2022)第8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9654.6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彦